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雅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103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4721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小庆,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凯雅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5505944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雅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凯雅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A××号、粤A××号车共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天云街32号301房(共有份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共54905.69元,因上述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房屋为与第三人共有,在未确定被执行人所占份额的情况下,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