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21执318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472***。
法定代表人:杨合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晓川,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598274***。
法定代表人:聂建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已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K**型车辆十一辆,本院已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富明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郑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