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2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灌村南星村山水塘(温泉镇政通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松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中成路300号一楼1004房。
法定代表人:杨合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根
林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