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桂1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崇左蜜朋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4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民事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龙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4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1.本案所涉纠纷属于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本案的诉讼争议额远超过2000万元,法院应以实质的诉讼争议额作为级别管辖认定标准。3.上诉人已在崇左中院另案起诉被上诉人,两案均因相同事实引起,其中相关争议具有直接关联性。综上,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贵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由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由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1.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答辩人虽为中外合资企业,但本案的纠纷为常见的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本案不会对本案辖区产生重大影响。2.本案诉请标的额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蜜朋公司起诉要求龙净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安装违约金等共计11699455.32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蜜朋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事实发生或标的物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本案亦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情形,故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龙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黄秀审判员***
法官助理陆小球书记员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