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2232号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楚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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