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粤0224民督21号 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河富村鸭子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2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1炉电除尘#1电场更换极板、极线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书》(合同编号:GCHT-2022-01-014),由申请人承接被申请人#1炉电除尘#l电场更换极板、极线工程合同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lO6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O%,工程过半支付40%进度款,完成按照调试并通过初步验收合格电除尘运行1个月后无安装质量问题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付40%,剩余的10%在设备验收后一年,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1月29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3月1日支付90%的合同价款,剩余的1O%应于2023年2月9日支付,但截止目前为止,被申请人仅支付了34.4万元,尚欠71.6万元并已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告未果,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综上,申请人申请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7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6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现暂计至20023年9月5日为33028.12元);2、以1O.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O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现暂计至2023年9月5日为2213.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71.6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O.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O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377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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