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39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裁。 一审被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北大街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院内。 上诉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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