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22号现代数码广场1B24。
被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12幢3层E区345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大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50,00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但本案尚未全部执行到位,本院遂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