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浩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龙之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3136号之一
原告济南浩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之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浩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刚
书记员  孙家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