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6248号
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负责人:陈永忠,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2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货款17451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本院在执行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已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园林绿化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