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部新区龙坑天祥园林苗圃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481号之一
申请人:南部新区龙坑天祥园林苗圃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EWLCN7D。
法定代表人:任天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6G5U。
法定代表人:胡兴。
南部新区龙坑天祥园林苗圃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由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部新区龙坑天祥园林苗圃场货款56000元,并承担56000元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19年12月27日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625元,执行费(据实计算)。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且处置价值不大,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园林绿化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的相关工程款项。被执行人另有多案件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