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保利新联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328号
案外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江园林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6G5U。
法定代表人:张月军,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江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9R43。
法定代表人:左政,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保利新联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45XC。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湘投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道桥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2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MB1401244X。
法定代表人:牟明灯,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2021)黔03执保117号申请人保利新联公司申请对湘投集团公司、道桥集团公司、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予以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湘江园林公司、湘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湘江园林公司称,(2021)黔03执保117号案件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有18套房屋(湘投集团公司名下金华公租房人才公寓住宅D1栋2楼1号、2楼2号、3楼1号、3楼2号、4楼1号、4楼2号、5楼1号、5楼2号、6楼1号、6楼2号、7楼1号、7楼2号、8楼1号、8楼2号、9楼1号、9楼2号、10楼1号、10楼2号)系湘投集团公司抵偿给其公司所有并实际占有,保全查封不当,请求解除对该18套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湘江建筑公司称,(2021)黔03执保117号案件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有18套房屋(湘投集团公司名下金华公租房人才公寓住宅D2栋2楼1号、2楼2号、3楼1号、3楼2号、4楼1号、4楼2号、5楼1号、5楼2号、6楼1号、6楼2号、7楼1号、7楼2号、8楼1号、8楼2号、9楼1号、9楼2号、10楼1号、10楼2号)系湘投集团公司抵偿给其公司所有并实际占有,保全查封不当,请求解除对该18套房屋的查封。
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的(2021)黔03民初277号保利新联公司诉湘投集团公司、道桥集团公司、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黔0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冻结湘投集团公司、道桥集团公司、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本院立(2021)黔03执保117号保全案件予以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查封湘投集团公司名下房产36套,查封道桥集团公司名下房产13套,含两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的36套房屋。
案外人湘江园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21年1月13日与湘投集团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书》证明其主张,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为湘投集团公司将位于红花岗区棚改资产(房号:D1-1-23、D1-1-24、D2-1-1、D2-1-2、D2-1-3、D2-1-4、D2-1-5、D2-1-6、D2-2-1)及金华公租房人才公寓住宅D1栋整栋18套住宅,共计抵偿债务27183344.85元给湘江园林公司。
案外人湘江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21年3月23日与湘投集团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书》证明其主张,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为湘投集团公司将位于金华公租房人才公寓住宅D2栋整栋18套住宅,抵偿债务10633184.85元给湘江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2021)黔03执保117号保全案件系因本院(2021)黔0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而立案执行,属依法执行。涉案房产物权登记在被保全人湘投集团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之规定,应认定属湘投集团公司所有,本院对其保全查封予以控制并无不当。案外人湘江园林公司、湘江建筑公司主张通过债务抵偿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双方在《资产抵债协议书》签订后,未进行相关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湘江园林公司、湘江建筑公司依据《资产抵债协议书》仅取得请求湘投集团公司对涉案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并未取得房产的相应物权,二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遵义湘江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