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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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29号
原告: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H21L54Y,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1楼1120室。
经营者:闻凤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社区48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长兴,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蔡和家82号,系经营者闻凤娟配偶。
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957526X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石盖桥西125号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灿松,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佳楠,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与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滨江区业诚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茹华丽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马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