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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454号
原告:杭州永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奕,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石盖桥西125号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灿松。
原告杭州永红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永红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永红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87元,由原告杭州永红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