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辖终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34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住所地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起诉事由予以确认。本案原审原告提供的案涉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男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