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与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5民初5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程,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杭锦旗锡尼镇。
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在让,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