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5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戴娇,系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程,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另行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是本案申请人还欠被执行人经济损失赔偿金,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5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