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执字第1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蒙古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82年1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宝鹰,男,蒙古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乌云,女,蒙古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浩斯巴雅尔、山岛巴雅尔、宝鹰、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名下的日月轩B区21号楼4单元802室(所有权证号:134021200522)在杭锦旗大众村镇银行有450000元贷款,无拍卖价值。被执行人*****、山岛巴雅尔、乌云工资在另案冻结。****达楞太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明珠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所有权证号:134031003571)房屋在另案查封,且在中国工商银行有200000元贷款。经查被执行人***、浩斯巴雅尔、山岛巴雅尔、宝鹰、乌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