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03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58136919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30145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职务董事长。 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8,640.05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42.5元。因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购物中心商务综合体现场的800KVA一号箱变;800KVA二号箱变,期限为三年。现正与电业局协调能否拍卖,故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603执657号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凯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