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5098号
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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