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638号
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幸福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86809239。
法定代表人:黄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丰,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李星涛。
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原告温州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回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