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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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5569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