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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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1142号
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颖,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慧,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潮,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