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吴巧云、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325号
原告:吴巧云,女,汉族,1942年7月12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冬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系吴巧云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李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吴巧云与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吴巧云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巧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巧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立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