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

叶雪祥、刘军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雪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哲,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城飞,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涅浦镇中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2018082H。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李星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恩义,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益,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星铸,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叶雪祥、刘军哲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星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叶雪祥、刘军哲与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书》建立劳务分包关系,因叶雪祥、刘军哲缺乏建筑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叶雪祥、刘军哲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跟踪审计,现涉案工程已经审计,已具备结算条件。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对叶雪祥、刘军哲提交的初步结算情况汇总、取费基数、下浮率等持有异议,其实质系双方对结算依据和结算方式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完成结算径直判决驳回叶雪祥、刘军哲的结算诉请不当。据此,鉴于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结算事实未作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雪祥、刘军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百隆
审判员  刘伟达
审判员  柯丽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