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2598号
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万和新村前麻车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E8BRF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C**06楼室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A4YD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