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221号
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梅
书记员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