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6796号
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壮志,海南法立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奉素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玉
人民陪审员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周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扶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