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91民初735号
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路38号第五工业区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壮志,海南法立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副70号。
法定代表人贾恒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