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副70号。
法定代表人:贾恒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令臣,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路38号第五工业区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壮志,海南法立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9元减半由上诉人石家庄优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6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丽娜
审判员  杨来斌
审判员  于 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