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季伟峰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3执1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林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伟峰,居民。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图之灵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伟峰其他案由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季伟峰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7万元,并承担借款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日起给付7万元(汇至盐都法院执行账户),余款在2016年9月底之前付清。二、被执行人有一期不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亦有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人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洪 星
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笛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