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山西东泰聚盆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3439号
申请人: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北环城路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5327866P。
法定代表人:丁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东泰聚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菁蒿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HHXDM8Q。
法定代表人:马琴琴,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东泰聚盆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东泰聚盆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2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东泰聚盆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