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字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