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65号
原告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嘉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第1幢1单元7层10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宏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园园
打印:***校对:康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