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执17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龙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青山新城东区2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486884756(1-5)。
法定代表人:纪民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卫岗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418306。
法定代表人:施卫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423224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科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木清华5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00000022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德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紫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50887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科缘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德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确认了债权数额,确定了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