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4民初227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上林苑小区2幢119铺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486884756。 法定代表人:江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新公司支付***补偿费、劳务费共计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8日,***与龙新公司双方订立了一份《封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龙新公司合同总价款为999000元人民币(包括所有的阶段验工计价等);其中应扣除未作事项屏山铁艺、真石漆部分及屏山、**、开发区洒水坡部分共计金额为36800元人民币,龙新公司赔偿***屏山围墙违约金及屏山石子、沙和六根钢管共计金额为7万元人民币,2、经龙新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结算金额为969168元人民币。事后该笔工程龙新公司已支付完毕。2021年12月23日,龙新公司向***出具三张说明,同意补偿***52000元,***多次向龙新公司催要该笔款项,但龙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龙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与龙新公司双方订立了《封账协议》,相关协议第一条约定,经龙新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结算金额为969168元人民币,相关协议第三条约定,龙新公司、***双方确认,截止到封账协议签订时,龙新公司已经向***支付剩余款项233400元人民币,相关协议第四条约定,龙新公司以本协议作为最终付款依据,以前付款均纳入本协议总价款的付款范围,相关协议第五条约定,***承诺,今后不以任何理由向龙新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或提出其他经济或非经济索赔要求。上述《封账协议》签订后,龙新公司已履行上述《封账协议》全部义务。2021年12月23日,龙新公司的项目部向***出具三份签证单,三份签证单同意支付**补偿费及劳务费共计52000元。由于事后龙新公司及其项目部没有按上述签证单向***履行支付义务,***于2022年3月15日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举证的《封账协议》、签证单等证据,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龙新公司的项目部在自愿平等前提下向***出具签证单,该三份签证单的时间均发生在《封账协议》签订之后,由于龙新公司的项目部是龙新公司设立的下属单位,现***持签证单原件向龙新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龙新公司依法应该按签证单记载的数额如数向***支付工程款5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还原告***工程款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