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汤阴县地丰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3269号
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阴县地丰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汤阴县古贤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地丰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阳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