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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1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68区棠岗路西侧B幢七楼,组织机构代码19529213-7。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肇庆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支付工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申请费247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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