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民初766号
原告:刘利雄,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委托代理人:缪国标,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2137A,住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敏捷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海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耀武、陈锴,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244K,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燕侨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广球,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妙,该公司律师。
被告:大埔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2564538084L,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文明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官营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开,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树立,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古战生,男,汉族,197l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雄诉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县水务局、第三人古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雄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雄以因被告均陈述工程财政审核未有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利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94元,减半收取为44647元,由刘利雄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胜
人民陪审员 张秋妮
人民陪审员 黄裕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饶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