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6951号
原告:广东鸿源天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观翠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是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科汇二街9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鸿源天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灏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鸿源天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源天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源天诚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