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970号
原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西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韦翠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永帅,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2日立案,原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浩恒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