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424号
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文明路南段贾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贾自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永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杨光,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东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