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县中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特42号
申请人: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永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丽,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白璧镇西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正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中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正建筑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事实与理由:安阳县中医院与广正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裁决,广正建筑公司认为,该裁决第一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一、安阳县中医院与广正建筑公司有关仲裁的约定仅限于双方已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本案中,安阳县中医院在申请仲裁时第一项诉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且该争议事项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该争议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且,安阳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第一项的内容明显超出了安阳县中医院申请仲裁的内容,该裁决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二、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6条、第21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得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得行使仲裁权。三、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安阳县中医院辩称,一、关于电梯、粘滞性阻尼器、电子加速器的采购权归属问题,应当适用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系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二、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正当,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阳县中医院和广正建筑公司就安阳县中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清单约定非常清楚,电梯、粘滞性阻尼器、直线加速器等设备的采购应由建设单位安阳县中医院负责。广正建筑公司的申请撤销事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广正建筑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裁决,裁决:一、确认安阳县中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有关的电梯、粘滞性阻尼器、直线加速器不属于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项目施工工程范围,上述三项设备的采购权归安阳县中医院所有。二、本裁决送达后,安阳县中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自开工开始至工程竣工期间的工程进度款,由安阳县中医院按照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验收合格量的百分之八十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五。本裁决为终局性部分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诉称安阳县中医院在申请仲裁时第一项诉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且该争议事项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安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安阳县中医院在申请仲裁时第一项诉请事项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因此,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诉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案件仲裁审理程序违法,经审查,该案仲裁审理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诉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案件裁决结果第一项的内容明显超出了安阳县中医院申请仲裁的内容,该裁决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仲裁裁决主文第一项对仲裁申请人安阳县中医院的请求事项和仲裁被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的反请求事项一并作出处理,并不存在超出安阳县中医院申请仲裁的内容裁决的情形。广正建筑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在撤销仲裁申请书中诉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21)安仲案字第192号案件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经审查,广正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综上所述,广正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其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广正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申新帅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