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永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力,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涛,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浚州街道产业集聚区兴工路东段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李建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民,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文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明霞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璐璐
书 记 员 田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