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944号
原告:鹤壁庆发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杨工业区申屯北段。
法定代表人:裴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30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永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庆发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庆发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庆发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鹤壁庆发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