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垄上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曲阳县垄上行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2376号
原告:曲阳县垄上行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路庄子乡安羊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原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办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垄上行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诉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阳县垄上行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