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主要负责人:高长虹,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
法定代表人:范春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上诉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69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马少飞
审判员      徐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