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
法定代表人:范春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