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8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春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59号(四楼F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春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春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3272/20093346、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元、出票行江苏银行苏州盘门支行的银行本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春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春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