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6015号
原告(并案被告):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娜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并案原告):***,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桥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娜娜,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桥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决雨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2.判决雨桥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71元;3.判决雨桥公司无需向***支付提成工资5115元;4.判决雨桥公司无需向***支付试用期的赔偿金5500元;5.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并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与雨桥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雨桥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雨桥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5500元*2);4.雨桥公司向***支付拖欠菏泽市档案馆项目的提成工资5115元(170500元*3%);5.雨桥公司向***支付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元(5500元*2个月,2018年11、12月);6.雨桥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5500元*7个月);7.诉讼费和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雨桥公司承担。
当事人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2018年9月30日,***到雨桥公司从事文案工作,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职期间前三个月工资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工资5500元。2019年5月24日,雨桥公司向***出具解聘通知书,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同日,雨桥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雨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
2020年5月22日,***作为申请人,以雨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与雨桥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雨桥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雨桥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4.雨桥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5.雨桥公司向***支付拖欠菏泽市档案馆项目的提成工资5115元;6.雨桥公司向***支付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元。2020年9月7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20)5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与雨桥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雨桥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三、雨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71元;四、雨桥公司支付***提成工资5115元;无、雨桥公司支付***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500元。***及雨桥公司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现两件案件已并案处理。
当事人争议的要素为:雨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雨桥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超出试用期的经济赔偿金问题、提成工资问题。
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确定为:
关于雨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雨桥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出具解聘通知,且无合法理由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故雨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双方一致认可***的月工资为5500元,且雨桥公司诉讼中对仲裁裁决数额予以认可,故雨桥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11000元(5500元*2)。
关于雨桥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的问题。雨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的劳动合同,***虽辩称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合同的补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提供的与雨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中雨桥公司一方亦明确表示同意与***补签劳动合同,从双方的录音内容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事项说明》来看,***签订过几份合同,但双方对已签订的合同期限有异议,对***先后签订过的多份合同,虽然雨桥公司陈述已经撕毁,结合***的陈述,撕毁的系雨桥公司未加盖印章的合同文本,现雨桥公司已经提供了加盖雨桥公司印章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的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已于2019年5月13日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虽然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9年9月29日,但结合***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事项说明》,双方真实的意思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即合同期限实际不满一年。因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期限标注为***的入职日期,***未因补签劳动合同受到实质性权益损坏,故对***要求雨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雨桥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1000元,因双方实际真实意思为合同期限不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故雨桥公司应支付***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两个月的赔偿金,按照***月工资5500元的标准计算,雨桥公司应支付***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赔偿金为11000元。
关于雨桥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提成工资5115元的问题,结合***提交的录音,雨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录音中称让员工将提成转给***,雨桥公司提交的绩效方案,不能证明是否应向***发放提成工资,本院对该提成方案不予采信,对***主张的提成工资计算标准予以采纳。故,雨桥公司应向***支付提成工资51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四、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赔偿金11000元;
五、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提成工资5115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并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合计10元,均由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